2019年4月2日10时左右,位于龙湖区龙湖宾馆改扩建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龙湖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一)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门窗安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中的技术要求及方法进行施工作业;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职责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朱孟全。作为龙湖宾馆改扩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安全教育不扎实,不注重实效,其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职责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复要求立案后,在从区政府事故调查档案中调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和部分人员询问笔录的基础上,对陈毓章(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朱孟全进行了调查询问,陈毓章和朱孟全均对龙湖区政府《关于对龙湖宾馆改扩建项目建筑工地“4•2”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表示无异议。
区应急管理局对以上单位和人员确定以下行政处罚及依据:
(一)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公司能立即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赔偿工作,同时能积极配合区政府的事故调查工作,做好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决定对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作出给予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朱孟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朱孟全提供的证据确认其2018年年收入为6万元,计算公式:60000×30%=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