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汕环龙罚字〔2017〕第2号
2017-02-17

 

 

 

           

汕环龙罚字〔2017〕第2

 

被处罚人:汕头市龙湖区鑫隆纸类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3146208F

法定代表人:曾维杰

单位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二合

联系电话:0754-85760304

 

经市环保局龙湖分局20161031日现场检查及市环境保护龙湖监测站监督性监测,并根据《监测报告》(汕龙环境监测HJS字(2016)第063号)的监测结果,发现你单位具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排放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2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12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龙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经复核,你单位已停止超标排污行为。鉴于你单位能落实改正,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参照执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二章§3.13点的裁量标准。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的罚款。经我局核定,按照你单位30天的污水排放量计算,应缴纳污水排污费646元,决定单位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584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汕头建营支行(地址:市长平路15号)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账号:26100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程序:被处罚人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自行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我局具体承办部门:汕头市环保局龙湖分局,地址:龙湖区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5楼,电话:88177070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跃进路28号市政府办公楼受理窗口;联系电话:0754-8898825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7116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二章§3.13点的规定“3、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上50%以下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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