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汕府[2018]14号)已实施,为方便用人单位、群众知悉相关便民措施,现对涉及就业创业补贴有关内容进行整理,敬告如下:
部分就业、创业补贴按原各自操作办法在办理过程、申报时,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不再提交,按相关便民替代措施进行处理,详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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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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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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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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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盖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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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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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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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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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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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失业登记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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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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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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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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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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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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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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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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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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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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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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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缴部门(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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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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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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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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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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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农业户籍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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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缴部门(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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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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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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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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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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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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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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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提交人社一体机自助打印的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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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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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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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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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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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征缴机构(委托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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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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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