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指南
2023-02-16
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网站

  一、投诉受理区域界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如果您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地点在A地,您的工作地在B地,即您的用工所在地在B地,请您到工作地即B地的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者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我局原则上只受理用工所在地在龙湖区范围内的劳动保障投诉,投诉人也可以直接到龙湖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投诉。

  二、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工资卡”、“工资欠条”或“社保缴交凭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作为凭证;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1至2名代表);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企业工商机读信息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材料;

  4、应按要求填写《投诉登记表》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5、您可以本人到本级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委托他人投诉的,必须出具您的有效投诉委托书。

  6、如果您通过电话进行投诉,我们将予以简要记录,您应当在事后递交符合要求的投诉文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不递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投诉无效。

  7、如果您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投诉,而且符合投诉文书要求的,我们将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您应当递交有效的投诉文书并补正相关证据材料(如是复印件,请签字或用印予以确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的,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与管理者或他人之间因经济纠纷造成的侵权行为的;

  7、私人和非法人组织与雇用的劳动者发生的用工纠纷(如私人与雇用的保姆之间、农村私人建房与请来的工匠或帮工之间、村委会与请来的炊事人员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这类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纯经济、债务、住房等纠纷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双方可通过调解、经济仲裁、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

  9、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事实不清,没有结论,与用人单位意见分歧大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10、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11、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

  12、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咨询电话:

  区人社局 0754-88269220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