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02-28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2〕123号文),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0.1351公顷(折合2.0265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潮汕大桥工程项目(汕头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湖区鸥汀街道泰山路北延终点段至梅溪河 “飞地”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1351公顷(折合2.0265亩),其中耕地0.1276公顷(折合1.914亩)、其他农用地0.0075公顷(折合0.1125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经济联合社,面积0.0241公顷(折合0.3615亩)、潮安区东凤镇下园经济联合社,面积0.1110公顷(折合1.66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0.1351公顷(折合2.0265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39.3952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

梅溪经济联合社

0.0241

7.0276

7.0276


下园经济联合社

0.1110

32.3676

32.3676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支付还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经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安置,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经济联合社、潮安区东凤镇下园经济联合社充分协商,同意留用地按征地面积15%折算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和《关于公布汕头市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公告》(汕自然资公〔2021〕143号)规定,留用地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折算时被征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为55万元/亩,梅溪经济联合社本次征地0.3615亩(留用地面积为0.0542亩),折算货币补偿2.981万元,下园经济联合社本次征地1.6650亩(留用地面积为0.2498亩),折算货币补偿13.739万元,共计16.72万元。

  六、登记期限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经济联合社、潮安区东凤镇下园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政策规定,用地单位已将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8.7899万元预存入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规定,由潮州市潮安区人社部门办理。

  九、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龙湖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1个月(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2〕1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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