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龙湖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2024-08-28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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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及《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汕头市龙湖区境内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全保护区位置信息

  汕汕铁路(龙湖段)线路:K1050+000-K1055+810(正线)、K0+000-K2+431.39858(动走线)、K2+431.39858-K4+036.71733(存车场),主要工程有汕头湾海底隧道、汕头站及相关工程、动走线及汕头动车存车场等。

  二、划定范围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10米,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50米。

  三、安全规定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三)上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如进行作业,依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设审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线路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铁路安全保护区图(汕头市龙湖区).pdf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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