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5-01-09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5)〔2024〕53号),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19.1891公顷(287.8365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用于龙湖现代产业园新溪片首期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溪街道北中、中头合、上头合、六合经济联合社和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19.1891公顷(287.8365亩),其中:耕地13.0581公顷(195.8715亩)、园地0.6742公顷(10.113亩)、其他草地0.7012公顷(10.518亩)、其他农用地4.7556公顷(71.334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汕头市龙湖区新溪街道北中、中头合、上头合、六合经济联合社和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面积19.1891公顷(287.83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实地划留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19.1891公顷(287.8365亩)〔其中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为16.8155公顷(252.2325亩)、留用地面积为2.3736公顷(35.604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4681.4351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被征地村(居)

面积

(公顷)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

北中经济联合社

0.7321

203.8166

203.8166


中头合经济联合社

2.9785

829.2144

829.2144


上头合经济联合社

4.4151

1229.1638

1229.1638


六合经济联合社

7.6981

2143.1510

2143.151


新溪街道经联总社

0.9917

276.0893

276.0893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支付还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经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安置,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比例安排留用地共2.3736公顷(35.604亩)〔其中北中留用地0.1098公顷(1.647亩)、中头合留用地0.4468公顷(6.702亩)、上头合留用地0.6623公顷(9.9345亩)、六合征留用地1.1547公顷(17.3205亩)〕作为新溪街道北中、中头合、上头合、六合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上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划留,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转为国有土地。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给各经联社作为留用地使用,不计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留用地面积0.1488公顷(2.232亩)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620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92.256万元。

  六、登记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规定,该项目拟征收面积为287.8365亩,其中237.357亩(北中经联社10.9815亩、中头合经联社44.6775亩、上头合经联社66.2265亩、六合经联社115.4715亩)按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17.35万元/亩的25%的比例计提,需计提费用1029.53599万元(北中47.632257万元,中头合193.788657万元,上头合287.257444万元,六合500.857632万元);14.8755亩为征收新溪街道经济联合总社集体土地,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无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不计提征地社保费;35.604亩属于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返拨作为留用地使用(北中经联社1.647亩、中头合经联社6.702亩、上头合经联社9.9345亩、六合经联社17.3205亩),根据粤府办〔2021〕22号文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按粤府办〔2021〕22号文执行。

  九、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龙湖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22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4〕5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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