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025-02-17
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推动汕头高铁站枢纽一体化工程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授权龙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汕头火车站既有站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汕头站既有站房征收范围示意图》(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泰山路东侧汕头火车客站综合大楼(含南北附属楼),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汕头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六、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报请龙湖区人民政府,依据《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按照上述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地址:龙湖区泰山路汕头火车站大楼6楼,联系电话:0754-87281619。

  特此公告。

  附件:1.汕头站既有站房征收范围示意图.pdf

     2.汕头站既有站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wps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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