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选定汕头火车站既有站房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5-02-24
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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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推进汕头火车站既有站房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规定,根据相关采购程序,选定汕头火车站既有站房房屋(汕头火车客站综合大楼)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汕头市铭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粤房估备字壹0400001

  联系地址:汕头市珠港新城珠城路16号联泰时代总部中心4幢1201-1205号房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754-88537395

  二、评估工作职责

  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1.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实地查勘、记录;

  2.依据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3.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疑问,配合复核及鉴定工作;

  4.其他与征收评估相关的法定职责。

  三、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属于房地产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财产,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楼层

用途

补偿单价

(元/㎡)

备注

底层

商铺

11800-17400

1.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在补偿单价基础上扣除相关税率。

2.考虑楼层、朝向、露台等个别因素作相应调整。

3.底层房地产根据具体位置、临路情况需作进一步细分。

底层

非商铺

6300-7200

二至四层

商场

5400

五至十二层

办公

5210

  具体补偿金额待被征收人持产权证明进行登记,并由征收部门组织测量、评估单位现场勘查后,以最终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四、被征收人须知

  1.请被征收人积极配合评估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实地查勘等工作,如实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用途证明等相关资料。

  2.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征收评估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工作,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反映(监督电话:0754-87281619)。‬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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