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推进汕头火车站既有站房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规定,根据相关采购程序,选定汕头火车站既有站房房屋(汕头火车客站综合大楼)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汕头市铭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粤房估备字壹0400001
联系地址:汕头市珠港新城珠城路16号联泰时代总部中心4幢1201-1205号房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754-88537395
二、评估工作职责
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1.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实地查勘、记录;
2.依据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3.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疑问,配合复核及鉴定工作;
4.其他与征收评估相关的法定职责。
三、评估标准
评估结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属于房地产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财产,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具体补偿金额待被征收人持产权证明进行登记,并由征收部门组织测量、评估单位现场勘查后,以最终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四、被征收人须知
1.请被征收人积极配合评估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实地查勘等工作,如实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用途证明等相关资料。
2.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征收评估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工作,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反映(监督电话:0754-87281619)。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