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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市监处罚〔2025〕10号),内容是:你(单位)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没有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又无法取得联系,且未依法正常纳税。同时,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你(单位)被实际控制人经营操控,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巨大,相关实际控制人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以及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本局通过电话、邮寄文书、现场核查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局于2025年1月23日分别在汕头市龙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局公告栏发布公告,告知你(单位)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954464938)。
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你(单位)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满一年后,你(单位)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市监处罚〔2025〕1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郑同志,张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344754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榕江路21号龙湖工商大厦310房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