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5)〔2025〕4号),同意我区征收集体土地0.5108公顷(7.662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用于万吉工业区嵩山北路与万吉南二街交界西北侧鸥上经联社集体用地征收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0.5108公顷(7.662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鸥上经济联合社,面积0.5108公顷(7.66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0.5108公顷(7.662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48.9493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支付还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经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安置,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0.0766公顷,按792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共计60.6672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六、登记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文件执行,龙湖区统一按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7.35万元/亩的25%比例计提,总征收集体土地7.662亩,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33.233925万元。征地社保费补贴分配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龙湖区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0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5)〔2025〕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