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汕头市龙湖区2025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海街道大兴、东南、东升、七合经济联合社和新溪镇经济联合总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表:
单位: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9.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9.2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汕府〔2018〕5号)、《关于印发〈中山东路(新津河—外砂河大桥西侧)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汕龙府办〔2019〕15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52.93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结合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本次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979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9000元为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881.1000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11号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联系人:杜同志;电话:0754-88849209;邮编:515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2025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