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个人):汕头市龙湖区沈大发鸡炉餐饮店(个人独资)
地址(住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8号“潮创智谷”D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选泓 电话:1581XXXX4484、 1355XXXX0259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金砂路90号703房
(案由):拖欠黄亿民(二个月)7600元、李昊威(三个月)5680元的劳动报酬,并未与李昊威签订劳动合同。经我局2026年1月27日对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的材料为证,店雇佣的员工存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的事实。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1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第24条、第25条 。
(认定的事实):拖欠黄亿民(二个月)7600元、李昊威(三个月)5680元的劳动报酬,并未与李昊威签订劳动合同。经我局2026年1月27日对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的材料为证,店雇佣的员工存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的事实。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1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第24条、第25条。
上述事实有黄亿民(二个月)7600元、李昊威(三个月)5680元的劳动报酬,并未与李昊威签订劳动合同。经我局2026年1月27日对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和相关的材料为证,店雇佣的员工存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等的事实等证据证明。
我厅(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第24条、第25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整。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行龙湖支行、开户账号:261998888(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厅(局)劳动保障监察股。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龙湖区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地址:汕头市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四楼受理窗口;邮编:515041;联系电话:0754-8277508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