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汕头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5号)精神及工作要求,现我区将部分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行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区按照《汕头市龙湖区各街道办事处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附件),依法将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有关街道办事处行使。
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各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身名义实施承接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街道办事处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未列入本公告范围的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对之前交由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停止实施;已经立案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立案街道办事处继续办理完毕;发现违法线索尚未立案的,依法做好线索移交工作。
四、相关区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后,跨行政区域案件、区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与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权责统一,不得重放轻管。
六、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的协调衔接工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七、各街道办事处之间、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强化协同联动,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机制,坚决防止执法真空、推诿扯皮。
八、本公告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各街道办事处承接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doc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