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林小红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我局查处汕头市龙湖区林小红美发店(个体工商户)非法使用童工一案,因你单位经营者无法联系,我局又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汕龙人社监字〔2025〕第B054号)。
你单位因非法使用童工,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5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人社监字〔2025〕第B054号),并从2025年10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以5000元为限,以上共计罚款10000元。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