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汕龙市监罚送告〔2026〕5号
汕头市龙湖区九聚电动自行车商行:
本局于 2026 年 7 月 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上述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你(单位)于2026年4月10日为顾客郑某的极核电动车(车牌:“汕头535116”)改装电机控制器,以便提高车速、续航能力。原车最高速度25km/h预期提高到50-70km/h,双方议价改装费80元(未收取),改装当天,你(单位)改装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查获。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汕头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元,上缴国库。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同志,蔡同志 联系电话:0754-88344754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榕江路21号龙湖工商大厦310房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