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公告 2012-04-26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广东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的规定,现由龙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委托给珠池、金霞、新津、龙祥、鸥汀等5个街道办事处和外砂、新溪等2个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行使,期限为2012年6月16日到2013年6月16日: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