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龙湖区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外砂街道五香溪、仁和里、李厝经济联合社,新溪街道北中、下头合经济联合社,龙祥街道周厝塭经济联合社,新津街道东龙/泽湖/珠津/金凤/金泰/金津/金港/金龙/高埕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表: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9.20~145.80万元/公顷(新津街道、龙祥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45.80万元/公顷,外砂街道、新溪街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39.20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9.20~145.80万元/公顷(新津街道、龙祥街道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5.80万元/公顷,外砂街道、新溪街道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9.2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按《关于印发汕头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项目汕头段征拆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4〕28号)、《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项目汕头龙湖段征拆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龙府办〔2024〕20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关于印发汕头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项目汕头段征拆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4〕28号)、《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项目汕头龙湖段征拆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龙府办〔2024〕20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中心城区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7.35万元/亩为基数计提25%的比例为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739.89075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
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22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22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11号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联系人:杜海林;电话:0754-88849209;邮编:5150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新建漳州至汕头高速铁路(龙湖区段)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pdf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