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
2021-01-22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范围区域,为我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以外,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每年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节假日时间),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十天及后五天),元宵、重阳(包括每年元宵、重阳前后各两天),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七天及后七天),气象台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即森林火险四级)及以上的高火险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生态林区、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区域,为我区森林高火险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禁止未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2日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