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正拍卖行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责人:谢南村):
本委受理林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终局裁决如下:你单位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万元;驳回林莉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汕龙劳人仲案字〔2024〕33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汕头市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东梯三楼,电话0754-88483595)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