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通告
2025-01-14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以汕头高新区水至清商贸经营部涉嫌对饲料拆包分装经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完毕,详情见附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4日


  附表:

序号

当事人

违法

依据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备注

1

汕头高新区水至清商贸经营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购进一批鱼饲料作为自家观赏鱼的饲料,进购时大包袋有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生产许可证等,2024年10月份在抖音平台注册店铺“余生有鲤”经营观赏鱼,12月2日在抖音平台上链接销售自己拆包分装的饲料,至案发共出售1600g,违法收入212.01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汕龙农农罚〔2024〕04号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百壹拾贰元零壹分(¥212.01元);

2.没收拆包分装饲料:7小包;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贰百壹拾贰元零壹分(¥3212.01元)。

2025/01/13

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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