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通告
2025-05-07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对汕头市龙湖区锦都食杂店涉嫌经营假农药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执行完毕,详情见附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


  附表:

序号

当事人

违法

依据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备注

1

汕头市龙湖区锦都食杂店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当事人汕头市龙湖区锦都食杂店在美团店铺“锦都食杂店”销售无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兴昌特浓防虫丸”和“红圈芳香樟脑丸”,至案发时售出“兴昌特浓防虫丸”18小包,零售价为4元/包,违法所得为72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汕龙农农罚〔2025〕执一01号

1.没收“兴昌特浓防虫丸”6包、“红圈芳香樟脑丸”8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贰元(¥72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柒拾贰元(¥5172)。

2025/04/30

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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