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直属部门,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龙湖区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径向区消防大队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龙湖区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
近年来,汕头市电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电动车火灾发生的风险不小,我市电动车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这一定程度反映了电动车火灾形势不容乐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汕头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汕头市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68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电动车安全质量为主线,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为手段,以消除电动车安全隐患为目的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全面规范电动车生产、流通、停放、充电4个秩序,坚决防止电动车违规生产、违规流通、违规停放、违规充电造成的火灾事故,确保全省电动车火灾得到有效控制。通过为期8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实现“三个显著减少”和“一个不发生”的目标,即:电动车火灾事故显著减少,电动车火灾伤亡人数显著减少,较大以上电动车火灾事故显著减少,不发生特别重大电动车火灾事故。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所涉及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不含电动汽车。
三、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开展电动车生产单位专项治理。由区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对本地电动车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等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检查电动车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电动车关键部件3C认证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落实电动车电器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生产单位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区质监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单位在电动车及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车或电动车蓄电池;伪造电动车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他部门在流通、使用等领域发现的或群众举报投诉的电动车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本地生产的,要一追到底,依法追究有关电动车生产单位产品质量责任;属于外地生产的,函告电动车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依法查处。(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局配合)
(二)全面开展电动车销售单位专项治理。由区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对本辖区电动车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列入定点监管对象。对其销售的电动车产品组织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销售单位相关证明是否齐全;销售的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标有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项目,是否有销售经我省抽检判定不合格的电动车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等行为。区工商部门要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销售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工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配合)
(三)全面开展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和修理场所专项治理。由区公安部门牵头组织, 对本地的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对电动车修理场所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改装电动车,违法销售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二手电动车和蓄电池;有关单位是否将回收、改装的电动车和蓄电池再次投入流通和使用领域。区公安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相关违法场所和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进行查处;对达到立案标准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质监、工商部门移交的涉嫌电动车制假、售假案件,要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工商局、区质监分局配合)
(四)全面开展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专项治理。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引导业主按照《广东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附件1)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于客观条件受限,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应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车充电的需求。区消防部门要强化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要加大对电动车库(棚)建设的消防安全技术支持和宣传教育。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制定严格的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车进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及配置的消防器材进行统一维护。(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区房管所、区发改局、经信局配合)
四、治理时间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8年4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2018年5月中旬前)。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专项治理工作职责,制定检查考核标准,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5月中旬至2018年11月)。区质监、工商、公安部门要联合对本辖区内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单位,电动车回收、改装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台账,强化对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划、房产管理、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对居(村)民社区、住宅小区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清理,针对新旧住宅小区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区域内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对照各自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分工制定制度、标准、规范。区质监分局协助市质监局制定电动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装置等设施电气防火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加强对电池组以及整车电气防火安全措施的源头管控,公安、工商、安监等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区房管部门牵头,发改、公安、经信、交通等相关部门、供电部门配合,协助市政府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从充电设施的电气防火安全设计、产品制造、现场施工、安装、验收、日常运营维护、检测等方面,加强和规范民用建筑充电设施电气防火安全工作。安委办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协助市政府制定《电动车充电装置设施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对象、主体职责、监管重点、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等,实现我区电动车安全监管法制化、长效化管理。
(四)验收评估阶段(2018年12月)。各单位各部门在各自辖区、领域开展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区公安、综治办、发改、经信、房管、工商、质监、文广新、安监等部门联合组织对该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我评估验收并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合格并责令继续开展整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单位是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具体实施本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镇街为主导,以社会单位和社区、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排查治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按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认真抓好电动车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对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电动车修理场所,开展全面彻底排查,并登记造册;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加大对镇(街)、村(居)、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网格组织的培训指导力度,提供对电动车停车库(棚)和充电智能管理站建设的技术支持,指导电动车停车库(棚)试点建设;督促公安派出所推动街道、村(居)做好涉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在消防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所辖电动车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综治部门:将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纳入综治中心工作范围和网格化管理内容。
房产管理部门:依法督促住宅区建设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库(棚)和充电设施建设。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
质监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文化部门:指导、协调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相关电动车安全节目,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
安监部门:将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大对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
发改、经信、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电力、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动车专项治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区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由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单位要明确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具体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电动车火灾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电动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电动车质量违法行为和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对经查实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将开展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开展情况,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送区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后,每月30日前报送本月《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附件7),每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行动、重要案(事)件要随时报送。区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区政府及市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区电动车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烜,联系电话及传真:88863119,邮箱:LHxiaofangdadui@126.com。
附件: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2.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电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3.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居(村)民社区电
气火灾防范的通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5.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通告
6.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措施
7.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8.电动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检查表(质监部门)
9.电动车销售单位检查表(工商部门)
10.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
检查表(公安部门)
附件1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 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 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CB20517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6
广东省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
火灾防范的措施
一、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并由出租实际受益人担任,负责本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一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动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或蓄电池充电。
四、居住类租赁房屋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五、居住类租赁房屋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六、居住类租赁房屋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同一套间内应集中设置厨房。除厨房外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居住类租赁房屋应采用管道供气。
七、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八、居住类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居民群众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立即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实施举报。
附件7
电动车火灾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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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单位
| 新建电动车库(棚)数(个)
| 新建电动车充电设施数(个)
| 清理涉及违规停放电动车建筑(栋)
| 清理涉及违规充电电动车场所
(处)
| 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车数(辆)
| 张贴发放电动车火灾防范宣传资料
(份)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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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项数据请累积上报。
附件8
电动车(含蓄电池)生产单位检查表
(质监部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生产品牌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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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附件9
电动车销售单位检查表
(工商部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销售品牌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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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附件10
电动车(含蓄电池)回收、改装单位,修理场所检查表
(公安部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场所)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存在问题
|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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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人: 电话: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林百欣科技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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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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