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龙财〔2020〕197号
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
区卫健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汕市财社〔2020〕86号)精神,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112.56万元下达给贵单位。此款支出请列入2020年度“2100410突发公安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一般公共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粤财社[2020]26号)等文件规定,省属医疗机构的补助资金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地市财政统一分配。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好中央财政补助结算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方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含此前汕市财社[2020]40号安排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关于做好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便函[2020]387号)有关规定,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直达资金指标信息、支付信息、台账信息导入监控系统等相关工作。
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汕市财社【2020】86号 关于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