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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7007001233G/2024-0027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9-03
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龙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汕龙教〔2024〕96号 发布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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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汕头市龙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龙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汕头市龙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龙湖区财政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

  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493



  汕头市龙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33号)《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龙湖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本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同时统筹考虑托育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规划建设。

  (二)注重实效。通过旧城区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接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坚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区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

  (一)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按照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统筹考虑区域适龄幼儿数量、教育资源状况、幼儿园服务半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三)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粤教基〔2023〕4号)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

幼儿园班数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6班

2192.4~2664

3654~4440

9班

3145.5~3839.4

5242.5~6399

12班

4003.2~4906.8

6672~8178

  (四)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本区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解决学位问题。具体落实措施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五)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四、工作要求

  (一)区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区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协调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区自然资源部门出让土地要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协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区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幼儿园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

  (三)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幼儿园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先征得区教育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四)商住用地开发、城市更新项目,应按标准足额预留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建学位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在居住小区红线范围外划定,单独成宗,单独供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已建成幼儿园用地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按不少于原有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原则同步重新选址建设,同步移交使用。

  (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接收后归口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就近原则招生,具体招生规则及范围由区教育部门制定。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标准按照汕头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区教育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办理需要按程序提交申请。

  (八)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报请区政府责令限期开工。

  (九)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保育教育使用要求: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及家长接送停车位,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应在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地下空间满足相对独立使用要求。幼儿园所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必须合格。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的环保性能须达到省定限量技术指标要求,原材料合格方可施工,成品样块检测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在移交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入园条件配置标准参照《广东省幼儿园办园指南》执行)。

  (十)对于在建幼儿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报请区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对缩建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建设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区教育部门。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在幼儿园各项验收办理完成、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协助区教育部门在3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对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五、保障机制

  (一)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编办、民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机制、严格管理。

  1.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2.发改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改建、补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参建主体依法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工作,保障建设施工安全;同时在配套幼儿园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等环节予以指导支持,并督促建设单位在幼儿园建成后及时移交给教育部门。

  4.教育部门在接到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后,要负责跟踪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装饰装修、教师配备、设施设备配置等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开园,并负责做好办园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工作,保障保教质量。

  5.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7.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幼儿园出具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并对幼儿园规范开设托班进行指导。

  8.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做好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相关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摸排,及时更新台账,逐项逐园销账。要适时组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回头看”,确保学前教育资源得到巩固。

  (三)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区财政、区自然资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区卫生健康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