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龙民罚决〔2024〕第1号
龙湖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及年度报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对上述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社会组织有权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民政局或者龙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送达)
本机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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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5041
联系电话:0754-883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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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龙民罚决〔2024〕第1号 龙湖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附件: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17家).xlsx
汕头市龙湖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