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 备注 |
1 | 汕龙农农罚〔2022〕1号 | 汕头市龙湖区梅月岛种养合作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2022.1.17 | 没收违法所得¥15.00(人民币壹拾伍元),罚款¥3500.00(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 已执行 | |
2 | 汕龙农农罚〔2022〕2号 | 许松发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 2022.1.17 | 罚款¥1000.00(人民币壹仟元整) | 已执行 | |
3 | 汕龙农农罚〔2022〕3号 | 陈明有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 2022.1.17 | 罚款¥1000.00(人民币壹仟元整) | 已执行 | |
4 | 汕龙农农罚〔2022〕4号 | 王伟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 2022.1.17 | 罚款¥1000.00(人民币壹仟元整) | 已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