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工作职责
3预测、预警
3.1暴雨监测和与预警工作
3.2暴雨预警信号
4预警启动及应急响应行动
4.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3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解除和善后工作
5.1防御暴雨预警信号解除
5.2善后工作
6实施时间
1总则
1.1为防御和减轻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暴雨可能引发的城镇内涝、水浸等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以及《汕头市防御暴雨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防御暴雨及排涝救灾等工作。防汛和防御台风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必要时可与我区防台风及特大自然灾害救灾等应急预案同时实施。
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广泛动员,协同应对;科学统筹,合理规划。
1.4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受暴雨袭击可能出现险情的实际情况,制订辖区内防御暴雨应急预案,并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区本级设立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区防御暴雨、排涝减灾及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村(居)设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御暴雨、排涝减灾及相关抢险救灾工作。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预案;在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期间随时待命,服从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驻区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各级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防御、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涝任务的大、中型企业、低洼易涝区域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有关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各级三防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防御暴雨预案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工作;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决定,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2.2.2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村(居)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制定紧急疏散撤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危险区域的人、财、物的安全转移工作,划出警戒区域,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实施安全转移;每年汛前对辖区的防灾减灾台账进行核实、更新。
2.2.3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做好防御暴雨宣传工作,及时公布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指引;及时报道防御暴雨及抢险救灾情况,发布各级政府指挥调度命令及三防指挥部门的有关通告。
2.2.4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军和民兵预备役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2.5水务部门督导有关部门做好编制排涝调度应急预案,水闸、泵站及时做好预排;组织专职队伍对管辖的堤防、水闸及泵站等进行巡查;督促协调供水企业做好防暴雨工作,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及时发布易浸地点的防御警示。
2.2.6区三防办负责承担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暴雨的日常工作;负责通报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的监测与预警,密切监视雨情,及时发布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向区领导和区三防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气象信息;通报传达气象部门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负责通报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防御暴雨及城市排涝减灾工作的水情信息。
2.2.7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下水道等公共设施的疏通工作,发现市区道路出现严重积水和塌陷等危险情况,迅速设置警示标志并尽快修复;及时对市区路边危险树木进行处理,抢修受影响的路灯。协调有关部门检查户外广告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联合规划、建设等部门督促业主及时做好加固工作;必要时,强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或设施。向区三防办报告城区街道水浸情况。
2.2.8国土资源部门要督导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和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建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2.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导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施防御暴雨设防标准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工程在建工地防御暴雨的安全管理,疏散危险临时工棚住宿人员;组织、调拨抢险所需的砂、石料、钢筋、水泥等抢险物资,并组织准备好一定数量的抢险机械,随时待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协调燃气部门的防暴雨安全工作。各镇(街道)建设部门应及时对防灾减灾台账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与更新。
2.2.10经信部门要督导有关部门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暴雨安全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辖区隧道等地下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排涝;负责在建公路、桥梁工程的防暴雨和防汛排涝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阻洪设施;负责组织和提供防洪抢险物资、人员、设备的运输工具;负责抢修水毁公路、桥梁,全力保障辖区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负责及时处理有关管理公路范围的危险路树,避免造成事故;协调公交企业针对灾情对公交线路进行必要的调整;向区三防办报告交通设施受浸情况。
2.2.11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防汛抢险救灾资金。
2.2.12农业部门要督导有关部门做好农业防御暴雨及减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通知各相关单位做好防御暴雨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组织有关部门保护或抢收农作物;向区三防办报告农业受浸情况。
2.2.13公安部门负责督导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协助危险地区或危房群众疏散、转移工作,组织参加突击救援、抢险;及时派员指挥疏导交通,及时对积水过深和水浸严重的隧道或路段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保障各级防汛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及时收集、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并以尽可能广泛的途径向市民发布出行及驾车指引;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2.2.14教育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防御暴雨应急预案,督导有关教育机构及时把暴雨等灾害预警通知传达到学校、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停课安排,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保护师生生命安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2.15民政部门负责督导有关部门做好洪涝灾害的救助工作,开放、管理临时庇护场所,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及灾后救助工作;协助核查灾情,及时向区三防办报送灾情信息。
2.2.16卫生部门要督导有关部门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救护受伤的抢险人员和群众,做好暴雨灾区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控和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
2.2.17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防范由暴雨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以及编制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18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要牵头协调供电部门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特别要保证排涝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及通信部门中心机房的用电需要;保障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必要时,及时切断危险地区的电源;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编制重要用电单位双电源供电方案,指导、协助有关单位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电源。协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及时做好受灾保户的理赔工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保障通信及防灾抢险信息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2.19供水部门负责做好自来水质监测,确保各项供水指标达到要求;要做好重点加压泵站的防淹排涝工作,保障设施的安全工作;配备足够的供水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御暴雨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暴雨监测与预警工作。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和解除暴雨预警信号,由市三防办通报。及时提供给市内所有移动通信运营商及电台、电视台。各宣传媒体接到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时,应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众播出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内容和关键用语。当发布橙色或以上等级的预警信号时,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走字幕形式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和指引,电台要加密对暴雨、交通状况等相关情况的报道。移动通信运营商要及时、准确向有关用户发出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短信息或解除预警信号的短信息;应根据用户的优先级别进行发送,优先发送原则由运营商会同当地三防指挥部共同制定。
3.2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3.2.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运输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水务部门启动城市排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2.3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3当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同时生效时,按照级别优先的原则执行有关停课、停工防御指引。
4预警启动及应急响应行动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各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条件及市三防指挥部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启动。
4.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视情启动防御暴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宣传部门督导有关宣传媒体提示公众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了解暴雨最新信息。
4.1.2教育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密切注意降雨情况。
4.1.3公安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密切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做好疏导交通的准备。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牌,协助有关部门向公众发布暴雨预警消息。
4.1.4国土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4.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加强临时建筑物、脚手架等进行安全检查。
4.1.6交通运输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做好地方公路(包括桥梁、隧道)的路政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4.1.7水务部门督导有关单位,根据河流水位情况启动泵站进行预排,启闭闸门。
4.1.8农业部门督导有关单位检查农田排水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
4.1.9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准备工作,提前做好城市下水道等公共排水设施的疏通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街道、下沉隧道、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地表水排涝工作及户外广告牌安全检查。
4.1.10根据气象部门通报的降雨动向和影响范围的分析和预测,各级三防办向三防指挥部和当地政府主管三防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
4.1.1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民政府,各村(居)要督导有关单位对低洼易浸地区的民居、仓库、停车场、地下室等采取防御措施,以防水淹。
4.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Ⅱ级急应响应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区三防指挥部按暴雨橙色预警启动防御暴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当地政府主管三防工作的分管领导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具体部署辖区的防御暴雨工作。
4.2.2宣传部门要督导有关宣传媒体将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并收集有关雨情、出行交通指引、临时庇护场所的地点、河道封航通告等进行及时报道。
4.2.3教育部门要督导有关幼儿园和学校密切注意降雨情况,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处于危险地带的学校、幼儿园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停课,启动本部门的防暴雨应急工作方案,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保障或转移工作。
4.2.4公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利用交通监控系统及时监测主要路段的水浸及交通情况,把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向市民发布出行及驾车指引。做好随时疏导交通的准备,并对积水过深的隧道或路段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4.2.5民政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视情开放临时庇护场所,并协调宣传媒体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场所的地点。
4.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建筑工地工棚的安全监控,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4.2.7交通运输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及时抢修辖管公路塌陷路面;对积水严重的路段、隧道等部位,采取应急抢险处置;启动公交运输应急预案;各地抢险车辆、船只处于待命状态。
4.2.8水务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启闭闸门,加大泵站的抽排力度;对达到防限水位的水库落实泄洪措施。
4.2.9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城镇路灯安全防护工作,做好街道、下沉隧道、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地表水排涝工作,并把水浸情况反馈给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三防办。
4.2.10三防部门根据水文、气象部门通报暴雨预报,结合水文变化规律和降雨预测,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提出分析意见,以便做好防涝排涝调度工作。
4.2.1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协调联系供电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排涝泵站和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医院、供水等部门的用电需要。必要时,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性的室外电源。
4.2.1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要督导有关单位做好辖区的暴雨防灾减灾准备工作,组织督查小组加强对危房区、水浸黑点的巡查,及时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
4.2.14其余按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执行。
4.3暴雨红色信号的启动及防御暴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区三防指挥部按暴雨红色预警启动防御暴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各级三防指挥部及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要坚守岗位,指挥调度,根据雨情发展做好防御暴雨及减灾工作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要集中待命,并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随时调用。
4.3.2宣传部门要督导有关宣传媒体将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含义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市民,对有关雨情、出行交通指引、庇护场所开放情况、河道封航通告等进行及时报道。
4.3.3教育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要及时组织相关幼儿园和中小学停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家长做好学生避险工作,在校学生或正在工作的员工,应留在学校或工作单位,确保学生安全。
4.3.4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筑施工设施或其它临时设施。
4.3.5民政部门要督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开放临时庇护场所,并通过宣传媒体公布临时庇护场所开放地点,组织人员财产疏散和转移。
4.3.6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同公安、民政部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及危房居民,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4.3.7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增加人力,加强巡查,对路桥上新发现的陷坑险槽立即处理,同时设立警示标志,立即封闭地下通道,必要时要在出入口设置围堰,防止雨水倒灌;准备抢险车辆、船只处于紧急待命状态;通过宣传媒体发布道路交通状况。
4.3.8水务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启动排涝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辖区所有水闸、泵站的启闭和抽排;加强对堤围险段、险工、水库的巡查力度,随时实施应急抢险,及时修复水毁工程。
4.3.9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协调联系供电部门全面启动防御暴雨应急预案,部署电力系统防御暴雨工作,优先保证防御暴雨及排涝减灾用电;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视实际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4.3.10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防雨防淹及应急处置工作。
4.3.11通信运营部门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暴雨及抢险救灾通信畅通无阻。发生重大灾情时,启动通信应急预案。
4.3.12相关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的防汛负责人上岗值班,并派出督查人员,检查有关防暴雨措施的落实情况。
4.3.13其余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执行。
5防御暴雨预警信号的解除和善后工作
5.1防御暴雨预警信号解除
当预测降雨情况渐趋稳定,且降雨量减少或达到相应标准,对当地威胁逐步减弱时,由气象台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发出解除暴雨预警信号通知。气象台发出解除暴雨预警信号只代表降雨情况渐趋稳定;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结束各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后,三防、公安、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仍须继续完成相关的善后工作。
5.2善后工作
暴雨后,水务、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农业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及时对防御暴雨期间的严重水浸点进行造册登记,分析水浸原因,及早消除或减轻水浸隐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三防办;建设、国土管理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对危房和危险地带进行加固和整治,保障安全;其它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各方面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及生活秩序。
凡是造成明显灾害损失的地区,应立即转入救灾复产工作。
5.2.1加强宣传教育,稳定群众情绪,各级政府要立即召开救灾复产工作会议,分析灾情,作出救灾工作部署,并组织各方力量,迅速赶赴灾区组织救灾复产工作。
5.2.2公安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巡逻值班,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民政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迅速了解核实灾区灾民受灾情况,做好救灾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组织医疗队伍深入灾区,医治和救护伤病员,加强防疫消毒工作,预防病疫发生。
5.2.3其它有关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力量,抢修被毁坏的水利设施、邮电通信设施、供电线路设施、交通道路、桥梁设施和民房、厂房、学校等,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4农业部门要督导有关单位指导及发动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千方百计挽回经济损失或减少损失。
5.2.5各级三防办及时收集重要灾情,按规定填写有关灾情表格及完成书面总结材料。
5.2.6电视台、电台、报社等宣传媒体负责协助三防部门整理灾情音像汇报材料。
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