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林伟佳(原汕头华侨试验区壬脊康养生保健中心经营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开展诊疗活动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申请人:林伟佳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24年10月18日9时00分。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会议室。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6号翰苑六楼
四、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4年10月17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24年10月17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我局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三)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旁听人员须遵守听证会纪律,由工作人员引领入场和退场。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