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507007001065E/2020-00011
汕头市龙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08-13
龙湖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2020-08-14

龙湖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14  浏览次数:-

  人员管理制度

  一、场所应经常组织对场所常住人员进行宗教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开展与本宗教教义教规相符的正信与戒律教育,引导常住人员和广大倍众爱国爱教,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反对邪教。

  二、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受聘或常住于场所,主持宗教活动。

  三、临时聘请外地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四、外地户籍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场所常住的,应按有关规定刭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户籍登记手续。

  五、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定员管理,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宗教教职人员数。宗教教职人员如有增加、减少、调离等情况变更的,应报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六、扬所应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机构成员实行民主协商推选,人数应不少于三人。

  七、场所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场所主要负责任外出超过一周的,应报告所属宗教团体,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财务制度

  一、遵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

  二、接受海外大额款项捐赠,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方可接受。

  三、接受信众奉献、社会捐赠以及举行宗教活动等一切收入均由出纳开具三联单据(存根联、会计联、捐赠人联)。

  四、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日常备用金),取款时凭公章、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员印章,方可取款。

  五、各项开支按先请示后办理的原则,各单据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方可报销。

  六、日常开支由管理组分管财务的专人审批;大额开支(如场所改建扩建、修缮等)曲管理组集体研究决定,报销单据由场所负责人审批。

  七、经济收入、开支情况,每季度须以适当方式向信众公布,做到财务公开。每半年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检查、监督。

  财产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账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场所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核算应当以场所的经济收支等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场所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场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资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五、场所设置会计科目应当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科目。

  六、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场所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七、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检查、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信众公布。

  学习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四、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五、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六、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三、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五、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七、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组织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三、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治安制度

  一、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治安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二、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应维护好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可向属地公安部门申请协助。

  三、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经常向信众进行治安安全教育,增强治安安全观念。

  四、实行每日治安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落实值班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报备制度。

  五、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在场所内以任何形式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其他扰乱社会治安活动。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与周边群众搞好团结,和睦相处。开展宗教活动,不要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的学习、生产、生活。

  七、信众在本场所内活动,应遵守本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八、自觉接受宗教、公安部门的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九、如发生非正常情况要及时报警,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消防安全制度

  一、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二、要定期进行安全防火知识学习教育,强化安全防火意识,掌握消防自救知识。建立消防安全队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建立好巡查制度和巡查登记制度,及时排除隐患苗头。

  三、定期检查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放置科学、符合技术要求,并贴上封条标签,注明检查时间和人员。

  四、标明安全防火标志,疏通安全防火通道。

  五、禁止在明火及电器周固放置易燃易爆物,禁止随意焚烧易燃易爆物。

  六、注意用电用气安全,人员离开时关闭电源和气源;及时更换破旧电线及燃气管道,定期检查电器、电线、燃气管道是否安全。

  七、提高警惕,防止人为纵火破坏。

  八、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自救,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文物指经国家、省、市文物部门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壁画、手稿、图书资料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等实物。

  二、对本场所文物,要加强保护和管理。

  三、自觉接受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文物收藏和保护负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确保文物不得流失。

  五、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的文物管理部门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建立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安全保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3)发现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被侵占、丢失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的文物管理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六、场所在重建、拆建、修建、修缮时,应遵守《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卫生防疫制度

  一、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场所干净整洁。

  二、落实专人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做到每日清扫,及时处理垃圾;公共卫生间定期消毒,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三、注意防治蚊蝇、蟑螂和鼠害,配备有关药品,一经发现及时处理。

  四、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众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凡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治愈者不得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五、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向宗教和卫生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