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通告 2025-07-04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3日以蔡锌栎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情见附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4日 附表:序号当事人违法依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内容行政处罚作出日期备注1蔡锌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当事人蔡锌栎进购生猪22头,利用向朋友借用外砂街道蔡坪564米处的场所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共2天,屠宰生猪总头数8头,违法所得4790元,货值为36229元,总案值为41019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汕龙农农罚〔2025〕执二02号1.没收生猪14头及已屠宰生猪4.5头进行无害化处理;2.没收违法所得4790元;3.罚款人民币414291.9元。2025/07/02当事人已签收 相关附件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