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通告
2025-07-04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4月3日以蔡锌栎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为案由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详情见附表。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汕头市龙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4日


  附表:

序号

当事人

违法

依据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作出日期

备注

1

蔡锌栎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当事人蔡锌栎进购生猪22头,利用向朋友借用外砂街道蔡坪564米处的场所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共2天,屠宰生猪总头数8头,违法所得4790元,货值为36229元,总案值为41019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汕龙农农罚〔2025〕执二02号

1.没收生猪14头及已屠宰生猪4.5头进行无害化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4790元;

3.罚款人民币414291.9元。

2025/07/02

当事人已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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