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冯建设(身份证号:4127221****203491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宁和街佳和十三巷2号一楼铺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违法所得5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较轻”裁量情节和“从轻”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并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器械(详见物品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50元);3.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卫医罚〔2025〕3号),故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卫医罚〔2025〕3号),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汕龙卫医罚〔2025〕3号),否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4-89825286 联 系 人:何同志、章同志
地 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翰苑大楼六楼龙湖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