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刘小丽(身份证号:5130301****4297026):
经本机关调查,你于2025年3月4日在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夏桂埔桂兴西3巷2号302房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执业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序号21关于一般裁量情节和一般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元);2、罚款柒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7176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5.2倍)。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通过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龙卫医罚告〔2025〕6号),故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龙卫医罚告〔2025〕6号),你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龙卫医罚告〔2025〕6号),否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如无需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4-89825286 联 系 人:何同志、章同志
地 址:汕头市龙湖区大北山路翰苑大楼六楼龙湖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