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70070011377/2022-0018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28
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文号: 汕龙府〔2022〕32号 发布日期: 2022-07-0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0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简政放权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汕市常〔2021〕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1〕6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目录(城市管理领域)》,决定将248项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实施。

  相关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于是否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人民政府界定;街道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职权行使存在争议的,需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街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各街道接得住、用得好。各街道应当主动作为,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应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反映。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目录(城市管理领域)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政策解读:

  关于《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