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2-07-01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音频解读: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8日印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相关政策作以下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深改委印发的《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1〕6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简政放权工作,我区拟草了此次行政职权《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调整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工作思路以“实事求是、宜放则放”为原则,突出街道主体地位、以街道需求为核心进行研究,调整事项精准覆盖到城市管理领域共248项。

  《公告》出台,依法将相关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对进一步提升全区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实现我区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有积极作用。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是《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三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四是《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1〕64号)

  三、基本内容

  (一)将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依法调整由龙湖区各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二)明确行政职权的调整由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要求各职能单位做好职权下放、对接和后续工作。

  (四)附表《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目录(城市管理领域)》,共收集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各职能部门的调整职权248项,其中涉及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市监、水务5个职能部门;共有行政处罚208项、行政许可8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公共服务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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