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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70070011377/2022-00228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10
名称: 关于印发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汕龙府办〔2022〕30号 发布日期: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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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1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业经七届第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持续正常运行,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汕府〔2022〕4号)、《关于印发〈龙湖区城乡排水有限公司管养方案〉的通知》(汕龙办知〔2022〕32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集中式和分散式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设施维护主要指对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和终端污水处理系统维护。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排水户至接户井(不含)范围为户内处理设施,其余为公共处理设施。村民以及其他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收集管网通畅、没有错混漏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相关要求。

  第三条 运维管养范围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具体为83个自然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农村地区的工业聚集区及分散工业企业的污水,参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预处理达到入网标准后向区城管局申请接入。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

  龙湖区城乡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排水公司)负责龙湖区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公共处理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等工作。

  区城管局牵头辖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指导监管考核工作,制定区排水公司管养办法,制定运维工作细则、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区排水公司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系统建设的总协调。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管运行维护单位做好运维合同期内的鸥汀街道陈厝寨、蔡社、流美、新地、旧地、溪西等涉农社区范围内的7座终端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区内终端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管运行维护单位做好运维合同期内的上溪仔沟沿线4座终端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区财政局按汕府〔2022〕4号的精神,负责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除社会参与、村级自筹、集体经济贴补、群众缴费等多方筹资之外)的政府扶持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筹措和落实工作。

  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运维服务主体指导监督;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对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 全区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系统采用由区排水公司统一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终端污水处理系统待现行运行维护合同期满后,由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维或者采用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

  区排水公司、第三方机构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服务主体,应加强日常管护,成立管护组织、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对影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区城管局报告,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村民以及其他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积极举报破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区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

  (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

  (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四)组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

  (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开展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厕所尾水未接入管网、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制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牵头各相关街道、区排水公司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有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雨污分流工程项目未经区级综合性工作验收前,一期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由属地街道负责日常管养,二期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管养,待区级综合性工作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与区排水公司对接办理移交手续。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养不存在空档期,移交接管过渡期为三个月,过渡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应急排涝任务仍由区农业农村局、各属地街道负责。

  第九条 现有终端污水处理系统有签订运维合同的,由原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至运维合同到期。再由区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运维。鸥汀街道铁洲社区、龙腾街道妈屿社区自行运维的终端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

  第十条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施工后,经三个月试运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按照《龙湖区城乡排水有限公司管养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若《龙湖区城乡排水有限公司管养方案》未明确的,由区城管局负责编制管养预算并报区财政审核。

  要积极用好相关金融政策,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统筹作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市财政镇村级配套资金缺口奖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与区排水公司、第三方机构签订运行维护责任书,明确运行维护权利义务。运行维护责任书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区排水公司负责对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及时排除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故障,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保证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正常运行。第三方机构、属地自行运维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终端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日常养护、巡查,保证终端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区排水公司、第三方机构、属地自行运维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应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定期向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终端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对服务范围的设施出现故障或停运,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城管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备,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区排水公司、第三方机构、属地自行运维的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相关村(社区)的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具体按责任书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收集管网配套、管道通畅;

  (二)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处理能力为每日20吨及以上至500吨之下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处理能力为每日500吨及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检测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雨水排放口出水指标监测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若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三)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和厌氧池池底进行清淘,污泥无害化处理;

  (四)定期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长期不用的水泵应吊出集水池存放;

  (五)定期巡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内应无打桩、挖掘、种植树木或可能伤及电缆的其他情况;

  (六)定期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井盖出现塌陷、变形、开裂、损坏、弹跳、高差等情况,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发现盖板上杂物、覆土等应及时清理; 

  (七)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区城管局报告;

  (八)做好日常维护人员安全防护,特别要防止跌入厌氧池。厌氧池下人清理时,须在白天和池内无危害气体时进行,并应有人在池外配合。

  第十九条 设施运行维护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专业知识,并经专业技术培训;

  (二)熟悉维护管理设施(包括设备、工艺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

  (三)具有质量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沉淀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或排放口: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布水管道无破损,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占压;

  (六)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责任书约束的维修范围的,区排水公司、第三方机构、属地自行运维的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区城管局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属地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会同区城管局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计划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区排水公司或其他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属地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城管局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它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生活的影响。

  如遇突发状况需停减产,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组织抢险的同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并在恢复正常生产运行后及时报送备案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设备日常维护、检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区城管局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水质异常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用电电价按照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用电需求。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区排水公司。

  第二十八条 区城管局牵头各街道、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考核。

  区城管局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帐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指标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对管护企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

  解读《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