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汕府〔2022〕4号)的工作要求,建立稳定的农村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结合龙湖区实际,制定《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形成过程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牵头起草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经结合区相关部门意见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完善形成《龙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试行办法(送审稿)》。该送审稿于2022年7月7日至18日在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和建议。该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查,经龙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管理主体及各主体职责。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关系。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经费审计。
《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街道、区排水公司、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
《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及检测制度。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流程。
《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明确个人、经营单位的污水排放规定。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电价。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管护企业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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