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湖区公益慈善助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11-16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公益慈善助学工作方案》业经七届第四十五次区委常委会会议、七届第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龙湖区公益慈善助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要求,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助学帮扶活动,根据《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汕民通〔2021〕29号)的精神,结合龙湖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统筹慈善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捐助、统筹安排”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内外资源,拓展助学内容,确保每一位大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上不了学,从而激励更多困难学子好学上进,成为国家栋梁之才,促进我区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助学内容

  (一)助学资助范围

  龙湖区常住人口、无力承担本人或子女完成本/专科(及以上)学业的,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属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建档立卡脱贫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子女,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子女,企业特困下岗职工和困难单亲家庭的;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凡被确定为龙湖区级助学资助对象的,一般不重复参加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助学活动;如有关单位已先予资助,不列入区级助学范围。

  (二)助学对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困难,生活俭朴。(如在校期间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原则上该评助学年不予资助)

  2.被正式录取到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院校的高中毕业生以及已经在院校就读的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

  (三)助学补助标准

  1.孤儿,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子女,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子女,大学阶段每年所有学费由区慈善总会给予全额资助。

  2.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院校在读学生或录取的新生,按本科及以上每人5000元、大专每人4000元的标准每学年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次。

  (四)助学审批程序

  1.申请助学资助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重度残疾人证、特困职工优待证或同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重大疾病诊断材料,烈士优待证、因公牺牲军人及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的组织认定材料,所报考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学生证等材料,属龙湖区常住人口的助学申请对象应提供龙湖区居住证及在市级学校、龙湖区所属学校学生证。

  2.申请资助的审批程序

  (1)属各部门,各线条资助的对象:属于各部门、各线条的助学对象,不再列入区助学范围。

  (2)属区助学的对象:由学生本人向其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助学申请,填写助学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属街道。街道审核通过并签署相关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助学对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由区民政局按程序组织评审。助学活动结束后,对于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助学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及时在助学名单中剔除并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3.办理时间:每年7月15日至8月30日。

  (五)助学资金来源

  龙湖区助学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渠道:1.区慈善总会募集的助学资金及善款;2.“广东扶贫济困日”所募捐的部分资金;3.区财政投入的助学资金;4.区直有关单位的助学资金(包括上级下拨的助学资金)。

  (六)助学资金管理

  助学资金专项用于资助辖区困难家庭子女上学。区助学资金归口各相关部门统一管理,设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资金的使用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每年资助对象和标准定后,助学金实行统一发放,部门分工负责的形式。区统一组织的本、专科及以上助学资金由区慈善总会或相关部门直接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中,或统一划拨各街道,由各街道负责发放给受助学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龙湖区公益慈善助学协调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区领导为第一副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侨联、区工商联、区残联、区慈善总会等单位以及各街道有关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二)强化分工协作

  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慈善总会要按照职能在公益慈善助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捐赠接收、资助对象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发放方面互相配合,落实责任,保障到位。

  区农业农村局、区慈善总会要在建档立卡脱贫对象的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发放方面互相配合,落实责任,保障到位。区委宣传部要加强对公益慈善助学活动的意义以及相关好人、好事、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区财政局要确保区财政投入的公益慈善助学资金及时到位。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公益慈善助学资金的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做好本线条有关助学活动的资金归口入账、对象资格审查、助学资金发放等工作,并负责做好相关解释、协调工作。

  区民政局根据区有关单位、各街道的审核申报结果,负责拟出助学建议名单,并做好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资金管理、对象评审、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

  (三)健全长效机制

  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对象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运作,逐步健全龙湖区公益慈善助学活动长效机制。区有关单位要与区纪委监委建立畅通的线索移送渠道,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同时,要加强对公益慈善助学的档案管理,每年公益慈善助学活动后,各主办单位要及时将相关的活动情况总结和表格等资料送到区慈善总会存档备查。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解读《龙湖区公益慈善助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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