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开展龙湖区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的预公告
2023-05-17
汕头市龙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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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拟开展龙湖区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委托(试点)单位

  龙湖区珠池街道办事处,龙湖区新津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事项: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权(执法对象不包括经公告确定的市、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监督检查权。

  1.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场所、农家乐(民宿)、出租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场所行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权。

  2举报投诉核查权。对消防监督检查权范围内的建筑、场所,涉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未按标准配置灭火器或防毒面具,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核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进行处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6.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委托行政处罚权限为: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含)罚款,给予单位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含)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等其他行政处罚种类和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受委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需要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和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委托期限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止。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委托自动终止,各方及时商处后续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汕头市龙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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