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2024-06-07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龙湖区新东方网吧服务中心等20家企业(下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成立后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本局通过电话联系、邮寄文书、现场核查等方式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核查,当事人未依法正常纳税。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29日,本局在汕头市龙湖区政府门户网站刊登公告,在本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汕头市龙湖区新东方网吧服务中心等20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x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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