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制订说明
2021-02-2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区应急管理局经内部集体讨论、向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等步骤,确定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代拟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必要性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汕府〔2019〕29号)明确“火源管制区域为: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礐石风景区管理局所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目前我区暂无此类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的相关文件,我区的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划定未明确。

  二、通告主要内容

  1、明确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范围区域”,该范围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确定;

  2、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行为共七项,参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行为确定;

  3、“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橙色以上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期,为森林高火险期”的规定,参考《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中“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时间为清明,冬至,元宵,重阳,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气象台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即森林火险四级)及以上的高火险天气”的规定。

  4、“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进行确定。

  5、“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和《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为本市森林防火期”进行综合确定。

  6、“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的规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五条“森林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森林防火区实行野外火源管制,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进行确定。

  三、通告起草过程

  该通告于2020年11月3日完成初稿,于11月10日至11月16日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征求意见,未有修改意见反馈;11月11日至11月24日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11月20日,该通告经区应急管理局法制审核小组审核通过;11月20日,该通告经区应急管理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形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代拟稿)》上报区政府。2020年12月29日,本通告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于12月31日提交2020年六届六十九次(2020-15)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3日由区领导签发,22日在龙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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