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汕头市龙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2022-06-16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音频解读:

  一、基本功能区划分原则

  按照养殖水域滩涂基本功能区的类型和定义,根据龙湖区水域开发利用现状,并结合国土、海洋、港口、环保、城建等部门的相关规划,制定以下划分原则:

  (一)禁止养殖区

  1. 提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区内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均规划为禁止养殖区;

  2. 河流行洪通道、河流出海口和具有通航功能的河道水域划为禁止养殖区;

  3. 现状港口、航道、锚地和海洋保护区涉及海域,规划为禁止养殖区。

  (二)限制养殖区

  1. 陆地水域中,在国土、城市近期规划中属于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或其他重大项目涉及的水域,划为限制养殖区;

  2. 国土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域,划为限制养殖区;

  3. 汕头市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海域划为限制养殖区,适当保留部分水域的现状养殖或季节性养殖功能;

  4. 对于10米等深线以外的海域,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属于捕捞区,规划为限制养殖区,作为龙湖区发展深水养殖的后备资源。

  (三)养殖区

  除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外,剩下的现状养殖水域及海洋功能区划中规划为养殖区、增殖区的海域,规划为养殖区。

  二、龙湖区养殖水域功能区概述

  根据养殖水域基本功能区的定义和划分原则,龙湖区规划范围内的18677公顷水域滩涂,划定禁止养殖区5680公顷,占水域总面积30.41%;划定限制养殖区8461公顷,占水域总面积45.30%;划定养殖区4536公顷,占水域总面积24.29%。

  三、管理措施

  (一)禁养区管理措施

  1. 在禁养区内设立“禁养宣传告示牌”,标示说明禁养范围、内容,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活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需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禁养区内原有的水产养殖,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限期搬迁或关停。禁养区内划分前已经发放的水域滩涂养殖证予以注销。已有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的造成养殖生产者的损失依法进行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2. 加强渔政执法,依法查处禁养区内的违法养殖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禁养区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水产养殖场,新增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

  3. 禁止养殖区可根据水体环境条件,允许人工放养适当的净水生物以改善水域的水生生物群落组成,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保护水环境,修复和维持水域生物多样性;

  4. 规划对禁止养殖区实行动态调整,未来新增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港口航运区等,其空间自动化为禁养区。

  (二)限制养殖区管理措施

  1. 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原则上不再办理登记养殖证[1],对于已办理的养殖证,到期后不再续期;

  2. 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需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3. 限养区内现有养殖活动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手续。限养区内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GB11607-89)要求,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4. 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港口、旅游、工业与城镇用海等水域,现状养殖功能,可暂时保留,待其规划功能开发时必须关停;

  5. 限制类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的海域,允许在不破坏海域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开展养殖;

  6. 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内严格限制网箱、围栏等养殖方式;

  7. -6m湿地保护区内的限制养殖区位于汕头市东海岸新城,离岸800米范围内海域主要作为城市景观,禁止在此海域内进行养殖活动;800米范围外的海域,在不影响湿地保护区功能的前提下,适当进行养殖;

  8.由于收集的资料有限,部分航道、锚地未纳入禁止养殖区,在限制养殖区内涉及到的现状或规划航道、锚地和习惯性航路,须优先保障;

  9. 已有的和将来规划的排污区海域,禁止养殖;

  10. 规划对限制养殖区实行动态调整,未来新增的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规划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内水体划定为限养区其空间自动化为限养区。

  (三)养殖区管理措施

  1.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2. 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3.加强渔业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

  4.养殖区内现有养殖活动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手续,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GB11607-89)要求,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5.养殖区范围涉及现状及规划航道、锚地、习惯性航路,须优先保障港口航运用海,避免养殖活动对其造成影响,养殖海域申请须征求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6.保障育苗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的取、排水需求,对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周边的工厂化养殖,允许在不影响水域功能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保留;

  7.已有的和将来规划的排污区海域,禁止养殖;

  8.严格控制所有自然保有岸线周边的养殖尾水排放,防止对自然岸线的破坏。


注解:[1]如确实需要办理养殖证,建议将使用年限规定为一年,采取“一年一办”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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