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加快推进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建设,进一步用好用活坪山区对口帮扶协作专项资金,努力推动更多优质产业项目在园区落地见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龙湖区关于支持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专项扶持措施》(以下简称《专项扶持措施》)。
二、制定过程
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区发改局(对口帮扶协作专班办公室)联合深圳市坪山区对口帮扶协作汕头市龙湖区工作队共同起草了《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我区各有关单位及深圳市坪山区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并结合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3日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经区司法局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未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该《专项扶持措施》共有10条内容,分别涉及制定背景、奖励措施、其他事项等。其中:
第一条,主要介绍了该《专项扶持措施》的制定背景情况及主要文件依据。
第二条至第九条,是该《专项扶持措施》的主体部分,主要明确了相关奖励标准,共涉及“深圳市坪山区-汕头市龙湖区‘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募集资金投资园区的龙湖区上市企业(A股、H股)和面向园区企业提供普法、商事调解、人民调解或“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的龙湖区法律服务机构。此外,还包括在坪山-龙湖产业协同发展基地挂牌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实际采购龙湖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产品、实现两地企业产业链协作的坪山区内上市公司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工业企业等。
第十条,是该《专项扶持措施》的其他事项说明部分,共包括5个方面内容,具体介绍了资金来源、相关企业需满足的资质条件、专业术语解读、奖励措施期限及相关数据统计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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