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加快推进扩权强县和强县扩权改革,深化区、街管理体制改革,增强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自主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和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区人民政府对2020年以来下放街道实施的3批次723项职权,以及现有的区级行政职权进行梳理,结合实际制定《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二、制定过程
根据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草拟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初稿)。《公告》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有关单位、各街道意见建议,召开3场协调会议,听取相关职能单位意见建议,为报告的形成奠定基础。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向市、区两级各相关职能单位、各街道及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后经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区司法局法律审查,且经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该《公告》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及两个附件:
(一)此次涉及调整的街道办事处名单,涉及全区10个街道。
(二)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清单目录48项。要求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与街道的衔接交接工作。
(三)明确委托或授权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区各相关部门与街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要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的承接实施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
(五)明确本公告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六)该公告施行后,《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街道实施的意见》(汕龙府〔2020〕60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汕龙府〔2020〕67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汕龙府〔2020〕89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龙府〔2022〕32号)同时废止。原公告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区各主管部门(职能归属部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完成系统调整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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