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 2023-01-30 16:58:12
  •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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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汕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汕头市质量强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自愿申请、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每届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名额均不超过10个组织。没有符合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组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承担市政府质量奖的材料和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库人员名单由评审委办公室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提出,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由评审委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提出获奖的分数线,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可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消费者代表等组成。
    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组成人员每届任期至新一届由评审委员会审定之日止,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议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三)审议评审工作情况,投票产生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
    (四)协调评审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评审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制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方案;制订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培训评审专家;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获奖建议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规范、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和标识使用;
    (六)提出下一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七)处理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办公室可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安全、环保、税收、知识产权、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失信记录。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评审委办公室制订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评审要求、注意事项、申报要求等。
    (二)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并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三)推荐。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把关,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委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评审委办公室组织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材料评审。评审委办公室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组织名单。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等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和获奖的分数线,提出推荐意见。
    (八)审议。评审委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分数和推荐意见,提出拟获奖组织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公示。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获奖组织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受理、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过程中对申请人申报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评审委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评审委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复核。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回复评审委办公室。评审委办公室经过集体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通报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请人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拟定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安排。
    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组织和个人,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每届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市政府质量奖和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订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间隔三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再次获奖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本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该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获奖后3年内有上述情形的,同时追缴奖金。
    评审委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2年组织对获奖组织开展回访评估,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织,撤销其获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
    (一)不参加回访评估的;
    (二)不符合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
    (三)回访评估分数达不到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分数线的。
    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奖项的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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