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查评估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 2016-04-08 14:45:00
  •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龙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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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龙府办〔2016〕26号

    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查评估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通知》(汕府办传〔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改革文件清单(附件1)梳理我区对应省、市有关取消和下放事项,并主动开展自查自评,认真撰写自评报告,数据填报确保全面、客观、详实,不得瞒报、假报和遗漏。省取消下放事项与市取消下放事项要分别进行自评,表格要分开统计汇总。

    二、区直各单位请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对应省取消、下放事项的报告、表格(汕府办传〔2016〕21号附件2、4、6)及电子文档(表格要求Excel格式)报区编办;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对应市取消、下放事项的报告、表格(汕府办传〔2016〕21号附件3、5、7)及电子文档报区编办。(区编办联系电话:88360674,电子邮箱:lhqbb@126.com)

    三、区编办牵头负责对区直各有关单位2012年以来贯彻省、市两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事项实施情况的进行汇总,并对全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4月30日前将检查评估情况报告区政府。

    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检查评估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通知(汕府办传〔2016〕21号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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