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
2020-02-28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2020年汕头市落实食品检验量“每千人5批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食安办〔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抽样单位和承检单位

        2020年度区级食品安全监督专项抽检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其中食品生产股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含小作坊)的计划、安排抽检工作,食品经营股负责食品经营、餐饮环节的计划、安排工作,执法二大队负责抽检不合格报告的送达及后处置、报送工作,其他相关股室、市监所配合。抽检原则上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承检机构负责实施。抽样工作应由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单由抽样人员签字。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11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执行,并履行法定手续。

        二、工作目标

        根据汕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20年汕头市落实食品检验量“每千人5批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食安办〔2020〕3号)、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局年度工作总体安排,本年度监督抽检工作围绕辖区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经营环节和食品餐饮服务环节展开,共计划抽检食品1848批次。监督抽检工作应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科学合理安排各环节产品的抽检批次,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与信息公布,保证抽检覆盖率和结果代表性,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辖区食品消费安全。

        三、工作任务

区级抽检工作贯穿全年,原则上全年均衡分配,采取覆盖与专项相结合的方式,各类食品抽检根据监管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各类型餐饮场所、机关单位食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中小学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和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各抽检项目及批次数详见附件《汕头市龙湖区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各批次检验项目及各项目检验依据按各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执行。抽检时间、对象、环节及计划任务分配安排如下:

        (一)食品生产环节(含小作坊)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工作主要涵盖食品生产企业,全年通过日常抽检及专项监督抽检进行覆盖,计划抽检样品260批次。

        1、元旦、春节期间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一季度(1月)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应节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进行抽检,计划抽取检验样品20批次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一季度(3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3批次。

        3、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季度(4-5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25批次。

        4、糕点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至三季度(6-9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糕点制品(含粽子、月饼)生产加工企业(含小作坊)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9批次。

        5、茶叶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三季度(7-8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茶叶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17批次。

        6、糖果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四季度(10-11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糖果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59批次。

        7、日常监督抽检贯穿全年,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进行随机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样品127批次。

        (二)食品经营环节

        食品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工作主要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同时兼顾重要节日应节食品(如粽子、月饼),安排对粮食加工品、方便食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全年计划在经营环节抽取检验样品1205批次。

        1.元旦、春节期间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一季度(1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各商场、超市、食杂店的应节食品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55批次。

        2.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季度(4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进行抽检,抽检品种为大米、米面制品等,计划抽检样品57批次。

        3.食用油(流通环节)、调味品、食盐、食糖、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季度(4-6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的食用油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109批次。

        4.糕点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季度(5—6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及糕点专营店等经营的面包、蛋糕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40批次。

        5.粽子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季度(6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的粽子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40批次。

        6.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三季度(7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等经营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22批次。

        7.茶叶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三季度(7—9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茶叶市场、各大商场、超市及茶叶专卖店等经营的茶叶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42批次。

        8.月饼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三季度(8—9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的月饼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36批次。

        9.校园及周边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三季度(8月下旬—9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以食杂店为重点对象)经营的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餐饮具等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102批次。

        10.网络食品(流通环节)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三季度(9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饼干、麦片、糖果、薯类和膨化食品等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19批次。

        11.速冻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四季度(10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便利店经营的速冻面米食品、速冻其他食品、冷冻饮品等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40批次。

        12.重点品种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四季度(10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经营的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水产制品、蜂制品、乳制品、肉制品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50批次。

        13.酒类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安排在第四季度(10-11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酒庄经营的白酒、葡萄酒、配制酒、其他发酵酒等进行抽样检验,计划抽检样品36批次。

        14.年货专项监督抽检计划安排在第四季度(11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各商场、超市经验的糖果制品、饼干、罐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计划抽检样品57批次。

        15.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贯穿全年,对辖区内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进行抽检,全年计划抽检样品393批次,抽检品种包含鲜蛋、蔬菜、水产品、水果类、畜禽肉及副产品等。

         16.日常监督抽检贯穿全年,对辖区内经营企业随机进行日常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样品107批次。

        (二)食品餐饮服务环节

        餐饮服务环节专项监督抽检涵盖餐馆、单位食堂、快餐店、小吃店等不同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安排对面制品、肉制品、水产品、自制餐饮食品、餐(饮)具等进行监督抽检。全年计划抽取检验样品383批次。

         1.单位食堂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季度(4月份)进行,对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抽检,抽检品种为熟肉制品及餐(饮)具等,计划抽检样品38批次。

         2.学校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专项监督抽检安排在第二季度(5月份)进行,对辖区内各中小学食堂进行抽检,抽检品种为发酵面制品(自制)、油炸面制品(自制)、熟肉制品(自制)、肉制品及餐(饮)具等,计划抽检样品50批次。

         3.网络餐饮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安排的第三季度(7—8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抽检,抽检品种为外卖配送餐饮食品,计划抽检样品20批次。

         4.火锅店专项监督抽检安排第四季度(10—11月份)进行。主要对辖区内经营火锅业务的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的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肉制品(餐饮)、水产及其制品(餐饮)及餐饮具进行抽检,接受抽检的餐饮单位至少抽取1批次以上检验样品,计划抽取检验样品31批次。

         5.餐(饮)具专项监督抽检安排第二至四季度(5—11月份)进行,全年计划抽检餐(饮)具160批次。

         6.日常监督抽检贯穿全年,对辖区内餐饮单位的随机进行抽检,计划抽检样品84批次。

         四、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要求

        (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委托检验机构实施。

        (二)抽取的样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执行标准对食品实施检验工作。

        (三)抽样要严格按照抽样规则执行,应在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企业经检验合格、同一种型号规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完整(餐饮服务环节涉及裸装食品或食品原料应符合样品抽取条件),同时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抽取的样品(包括复检所需的留样)由抽样人员负责送检验机构。不得由企业送样。负责抽样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且持本通知和本人有效证件到企业进行抽样。

        (四)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应依法购买样品,要在抽样文书上做好被抽检单位对购样行为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购样费以被抽检企业开出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为凭证,由检验机构先行垫付,区局按实付拨付给检验机构。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应根据国家现有执行标准及检验实际需要确定,样品成本价可参照供样单位的有关票据或成本核算台帐确定。

        (五)检验结果异议处理。检验机构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备用样品。如被抽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由我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

         五、时间安排

        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工作务必在11月25日前完成,检验工作务必在12月10前完成。承检机构要合理安排,确保2020年度食品抽检任务“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和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的任务得到落实,并于12月12前将抽检工作完成情况及检验数据等资料书面报我局。

         六、结果报送

        检验机构在对样品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食品生产环节一式三份、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有标示异地生产企业的一式五份)报送区局统一处理;对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将检验报告书(一式两份)直接交我局发给被抽检单位;并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15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有关要求将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性问题报我局。检验结果发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报告送达被抽检企业,在流通、餐饮环节抽样的,生产企业在异地的,还应将不合格报告寄送至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

在抽样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报告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复检

        食品检验不合格复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抽检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监管部门确定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应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八、检验不合格后处理

        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执法二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企业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样品确认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收到含有非食用物质的检验报告书后,执法二大队应立即启动核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办结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将案件查处情况报市局。

         九、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抽检信息及检验数据,确保抽检信息真实、客观和准确。

参与抽检监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要严于律己。

         十、经费保障

        2020年度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费由我局承担,在2020年度食品专项监督抽查经费中支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抽样检验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汕头市龙湖区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xlsx

       

       关于印发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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