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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 2017-11-03 00:00:00
  • 来源:区司法局
  • 发布机构: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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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近日,龙湖区检察院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新溪中学附近一所非法开设的KTV,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今年5月份,龙湖区检察院举办了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座谈会上,部分与会的中小学教师代表向该院反映校园周边存在治安隐患问题,特别提到在新溪中学校园门口有一家非法开设的“乐桓KTV”,对该校师生造成不良影响。曾涛检察长对此十分重视,要求该院未检办立即对代表们所反映的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会后,龙湖区检察院未检办工作人员多次到区新溪中学、新津中学、翠英中学等学校周边进行实地蹲守、察看,研究校园周边治安隐患的整治对策,并对新溪中学门口的“乐桓KTV”进行了重点调查。经调查核实,该KTV系私人非法开设,对学校师生的学习生活、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相关管理部门曾勒令其予以整改,但经营者仍置若罔闻,继续予以经营。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龙湖区检察院向区文广新局提出口头意见,要求其积极履职,依法取缔该KTV。区文广新局对该院的意见高度重视,于2017年8月5日联合区消防大队、新溪镇政府、新溪派出所等部门,对“乐桓KTV”进行清查处理。目前该KTV已停止营业,并自行拆除了相关营业标识。

      接下来,龙湖区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将继续跟进关注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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