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案例
  • 2021-11-22 09:59:24
  • 来源:龙湖区普法办
  • 发布机构:龙湖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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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民航空管部门投诉,称多起航班GPS信号丢失,影响飞行安全。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排查发现,某公司所属养猪场非法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非法占用卫星无线电频率,造成上述有害干扰,被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非法占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和卫星导航频率的安全使用是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前提。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高效排查,处理迅速,依法查处有害干扰,保障了民用航空飞行安全,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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