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案件
  • 2021-11-22 10:02:56
  • 来源:龙湖区人民法院
  • 发布机构:龙湖区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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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2021年3月,龙湖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案件所涉被监护人柯某在2008年5月因精神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一直由其父亲柯某坤担任监护人,并于2009年11月办理了残疾人证。监护人柯某坤已是七十岁年龄,且有脑萎缩的症状,无法再履行对柯某的监护职责。柯某的女儿赖某现已成年,故向法院诉请变更监护人为赖某。

      【调查与处理】考虑到本案系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件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属于老龄有疾病的情况,行动不便,案件承办法官难当事人所难,主动和书记员上门了解当事人家庭现状。同时,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依法作出判决。为保护残疾人的合法利益, 2021年4月8日下午,法官和书记员专程到当事人所在地,将允许变更监护人的判决书交到原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手中,帮助各方当事人办理了监护的交接手续,实现对被监护人无缝对接监护。

      【法律分析】柯某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父亲柯某坤作为其监护人,现年龄已高且有脑萎缩症状,不宜再作为柯某的监护人,且柯某坤也同意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赖某,申请人赖某作为柯某的女儿,现已经成年,可以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因此,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柯某的监护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龙湖法院判决柯某的监护人变更为赖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典型意义】一、龙湖法院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注重收集、整理民法典实施以来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做到以案普法、以生动的案例、鲜活的语言,传播民法典知识,讲述民法典故事,阐释民法典精神;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后答疑,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深入解读法律;在文书中附录援引法条,在裁判环节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大众宣讲法律、解读立法本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二、龙湖法院在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继续深入社区,对涉及老弱病残、孤寡老人、特困户以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案件,依法实施缓、减、免等措施,启动诉讼服务“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阳光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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